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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章 出五服[2/3页]

  、小功,冠其衰也。”

  秦汉以后历代沿用,形制稍有损益。尊卑皆可服之。

  《隋书·礼仪志六》:“皇后之凶服,斩衰、齐衰,降旁芬以下粥服。”

  《明史·礼志十四》:“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使不”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内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靈魊尛説

  民国时期仍有此制。

  服丧时间主要为: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2、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3、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4、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此外,特意制定了“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女干,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那五服在家族里,怎么算出五服呢?”

  有人诧异。

  “远方表妹算不算近亲结婚呢?”

  曹七七想了想道:

  “《尔雅·释亲》:“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即祖父),祖父之父为曾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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