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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章 五等户[2/3页]
税制度。
当时,国家征收的正税为户调布帛二石、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税。
按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
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
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运送到不同地区,即上三品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三等九品】:
北魏交纳租调法之一。
献文帝拓跋弘“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上、中、下为三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为九品,因称三等九品制。しΙиgㄚuΤXΤ.ΠěT
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新租调制所取代。
西晋至北魏前期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
东汉末,曹操颁布租调令,租按田亩收谷物,调按户收绢、绵,按户征收实物称为【户调】。公元280年,西晋正式制定户调制,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
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
而宋朝则不同,由九等户制变为五等户制。
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
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各户田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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