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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3章【138号盒子】坐在被告席上[2/3页]

  ,我们可以直接转为简易程序。结案快,审讯期短,而且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我盯着他的眼睛,摇了摇头,疲惫而坚定。

  ……

  接着,**人顾建,开始宣读起诉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现在我将宣读湾(检)2018字第51号起诉书。”

  “被告人宫杉,女,身份信息刚才已由审判长核实过,兹不赘述。辩护人系和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静律师。”

  “本案由湾里市执法局,吉末区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杉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具体事情,经过简述如下:八年前,青冈市新设了一家名为‘春翼’的资产管理公司。”

  “经调取工商档案,可以确定,该公司占地面积23平方米,无人办公,董事长名叫殷萍。该公司无任何业务,系皮包公司。”

  “该公司一经设立,万家地产便在董事长宫杉的批准下,向其发行了56万股新股,价值人民币200余万。”

  “嗣后万家地产股票一再飞涨,至今已翻5倍,价值人民币1005万。”

  “现本院查明:一、万家地产向春翼公司发行上述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新股时,春翼公司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也就是说,该股票系万家地产赠予。”

  “二、万家地产股票飞涨,春翼公司每年在二级市场上套现200多万,均由其董事长殷萍,从中国银行提取现金。但该笔现金,至今无法查明去向。”

  “三、殷萍系被告人宫杉之母。鉴此,可以认定,春翼公司事实上乃宫杉所设的皮包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杉,以侵占万方地产财产的方式,让其自有的春翼公司,在股市上谋取暴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被告人宫杉,侵占万方地产财产200余万,数额巨大,建议刑期七年零六个月,没收犯罪所得。请求审判长依法判处。”

  陈法官看向我:“被告人,**人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你是否自愿认罪?”

  “事实不存在,罪名不成立,不认罪。”

  陈法官的眼睛,瞪得有铜铃那么大,他应没料到这个变数。

  我记得,之前**人顾建,同他说过,检方和我已经达成了认罪协议,今天庭审不过是走个过场。

  这是钱静律师为我制定的应诉策略。

  可以想到,对此案,陈法官应是并未在意。

  我此番一句“不认罪”,在他看来,应是当庭翻供。

  他皱了皱眉头,讪讪道:“既然这样,那接下来我们就按普通程序走,由**人向被告人讯问。”

  “8年前的6月28日,你是否发起动议,向春翼公司发行新股?”m.biqiku.net

  “是。”

  “春翼公司是否未支付相应对价?”

  “是。”

  “为什么?”

  “全体董事的一致决定。”

  “为什么全体董事会一致决定?难道不是迫于你的压力?”

  钱律师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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