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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章 正义(六)[1/3页]

  坐在车里摇下车窗梅汝璈仍回味着刚才的情景。刘建业与梅汝璈一起坐在后排座位范副官坐在副驾驶座上。梅汝璈拿出宝剑拇指在宝剑的锋刃上拭着。霓虹灯的影子倒映在车窗上。

  车子驶进一个小街度慢了些。

  两个拿着酒瓶喝醉了的日本人在街中央走着大声唱着撒着酒疯。其中的一个身穿没有领衔的军服另一个上身穿黑色警服白色翻领衬衣下身穿马裤马靴额头上扎着太阳旗头巾。

  司机急按着喇叭。梅汝璈不满地说:“用得着那么大声吗?”

  司机停按喇叭但嘴里嘟哝着:“对这些人客气你会吃亏的。”

  这时那两个醉汉突然扭过身来又突然向路两旁横跨两步把路让出来并双双行了个军礼。司机加大油门从他们身边驶过。

  突然一个酒瓶砸在车后挡3玻璃上。车疾停下那两个醉汉迅向远处跑去。范副官赶忙下车掏枪瞄准醉汉的背影。

  梅汝璈和刘建业也下了车。

  那两个人在远处站住见穿着中国军服的范副官拿枪瞄准自己大声喊:“支那猪*出日本!我们是被美国人的原子弹打败的中国人有什么资格来审判我们!”m.ζíNgYúΤxT.иεΤ

  刘建业脸上的表情马上变了就要往前冲。

  梅汝璈一把拉住他。范副官看着梅汝璈也气得抖。

  梅汝璈做了个手势。范副官慢慢放下枪。

  那两个醉汉见没有了危险越猖狂起来把手放下来做着侮辱的手势:“*出去支那懦夫!你们的姑娘只配给我们当慰安妇我们是输给美国人的不是输给支那猪的!”

  范副官慢慢抬起枪口。那个醉汉仍在骂着手中的瓶子向梅汝璈投来。

  一声枪响醉汉不相信似的睁大了双眼慢慢倒在地上。另一个醉汉见状扔掉瓶子从腰里掏出一把短刀大叫一声向梅汝璈等人扑来。

  又一声枪响另一醉汉当即摔倒在地上。

  街道静静的。围观的人们都恨恨地盯着梅汝璈、刘建业和范副官。

  双方长久地对峙着。

  突然有一个女人跑过来大叫一声号哭起来。

  刘建业小声地说:“我们不想欺侮人但是谁欺负到我们头上我一定会让他们付出代价!”

  梅汝璈忽然眼睛湿润了:“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一阵哨响一队美国宪兵跑了过来。

  梅汝璈脸色铁青地坐在车里配合宪兵做完询问后范副官被暂时留下继续作进一步调查。梅汝璈和刘建业很感慨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来宽恕既然是美德那就一定要让它成为真正的美德但是无谓的宽恕就成了怯懦。中国人什么时候怎么样才能真正独立地站起来?

  “今天的事情很抱歉连累范副官了。”梅汝璈说道。

  “梅博士您不必感到抱歉说实话如果今天范副官没有开枪的话他回去以后我一定会把他送回国内。我的队伍里不需要软蛋。无论是谁即使是美国人想要欺负到我们的头上我都会毫不犹豫的下令还击。”刘建业同样面色铁青地说。

  “我现在感到像要顺利完成审判的任务恐怕根本不像国内的那些老爷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和容易。”梅汝璈说道。

  “国内的那些老爷们总以为只要把证据提出来就行了后面的事情会是很简单的。他们根本不明白英美法系里的那些麻烦事情。”刘建业带着一些忧虑地说。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法官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g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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